绍兴市抵押贷款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土地使用权抵押是指抵押人(借款人或第三人)在向抵押权人(金融机构)借款时,以其合法的土地使用权,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人提供债权担保的行为。
抵押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的土地使用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土地使用权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绍兴市市区内需要以其合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绍兴市土地管理局主管土地使用权的抵押管理工作。
市区各金融机构发放贷款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对用以抵押的土地使用权的权属和价值以及实现抵押权的可行性进行严格审查。
第五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抵押的,应当将抵押时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同时抵押。
以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第六条 下列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
(一)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担保法》另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二)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发证的土地使用权;
(三)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军事人防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用地;
(四)权属不明或有争议的土地使用权;
(五)征而未用二年以上的土地使用权;
(六)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土地使用权;
第七条 土地使用权抵押,在向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后,其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未经抵押登记,其抵押行为不受法律保护,抵押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也不能依法享有处分抵押土地取得价款的优先受偿权。
第八条 市区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向市土地管理局申请办理。
第九条 土地使用权不得重复抵押。但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其抵押值不得超过余额部分。
第十条 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的基本程序:
(一)借款人持《贷款证》、有效的《土地使用证》及其他所需资料向金融机构提出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申请,金融机构审查同意后,签署书面意见。
(二)抵押的土地使用权应由抵押人委托具有土地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金融机构应在确认的评估额度内确定贷款额度。
抵押土地是划拨土地使用权或集体土地使用权,银行确定的抵押额不应大于可能发生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税款、处分抵押物费用、债款本息及罚息等款项之和。
(三)签订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该合同应载明以下主要条款内容:
1、双方当事人姓名(名称)、地址;
2、抵押土地的所有权性质、座落位置、面积、四至、土地取得方式、土地使用证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编号;
3、抵押土地的土地资产总额、抵押金额、申请贷款金额以及还款期限;
4、土地使用权抵押期限;
5、违约责任(含不能履行债务时标的物处分)及纠纷处理方式;
6、双方认为应该约定的其他事项;
划拨土地使用权或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其抵押合同还应约定处分标的物时的补交出让金事宜。
(四)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抵押人应在抵押合同签订后15日内,持《土地使用证》、《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借款合同》到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土地管理部门在受理抵押登记申请后5日内予以审查,并给予登记,发给抵押权人《土地使用权抵押证明书》。抵押土地的土地使用证,在抵押期间仍由抵押人保管。土地管理部门在办理抵押登记时应在土地使用证上注记抵押登记的有关情况。
(五)发放贷款。金融机构收到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土地使用权抵押证明书》后,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根据抵押贷款合同的约定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六)注销抵押登记。抵押人应在按约归还贷款后15日内,持《土地使用证》和金融机构出具的还款证明向原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抵押登记注销手续,缴销《土地使用权抵押证明书》。土地管理部门在5日内办结。
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延期偿还债务时,抵押人应持抵押权人同意延期偿还债务的书面证明,向原登记机关备案,更改相应的抵押登记内容。
第十一条 抵押贷款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以协议方式处理土地使用权;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根据约定的纠纷处理方式处理,也可以申请仲裁机构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